日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大良生态环境所”)对辖区内的重点涉水企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一金属加工企业的污水治理设施通过设置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大良生态环境所随即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检查中,大良生态环境所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废水是在抛光、研磨的过程中产生,废水经沉淀隔渣处理后循环使用。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常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厂在生产废水第二个沉淀池顶部设有暗管,部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生产废水第二个沉淀池旁的沙井里,再通过沙井排放到外环境。后经废水抽样检测,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的废水中总铜项目超标39.8倍。
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属于污染环境罪。该企业的情节已符合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的行为,大良生态环境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现已刑事立案处理。
大良生态环境所表示,对于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特别是涉及重金属水污染物偷排的,及时启动“两法”衔接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起到震慑违法犯罪的效应。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企业不能心存侥幸,需健全自身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自身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来源:大良生态环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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