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无小事,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出于各种目的,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地震等情况,因安全通道不畅通致使员工无法及时疏散,造成人员伤亡、酿成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行为予以禁止,依法保障“生命通道”畅通。
2023年8月1日,容桂应急办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社区细滘路81号中建创科园3栋502的佛山市顺德区励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该公司主要是从事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制造的企业。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佛山市顺德区励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存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容桂应急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佛山市顺德区励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31日,容桂应急办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予以罚款壹万伍仟元和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通过典型案例的警示,让我们一起筑牢安全意识思想防线,成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实践者!
来源丨容桂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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