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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热点转帖] 针对餐饮行业,大良出手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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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5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日至今,大良市监所立足职能,依照整治行动部署要求,在辖区范围内的各类餐饮店持续开展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次,检查各类餐饮单位70家次,对15家存在不规范问题的餐饮店现场督促整改到位,并且发放《关于规范餐饮服务收费的告诫书》70份,对各项收费标准进行行政指导,现场规范,着力维护餐饮行业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

对于检查中发现和举报投诉反映的违法行为,大良市监所迅速开展案件查处,行动期间共立案2宗,其中一家餐饮店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另一家餐饮店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营,力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震慑,切实督促餐饮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合理定价、规范标示、诚信经营。


公布案例

案例一
某餐饮店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4年5月6日,大良市监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大良某餐饮店在2024年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加价收费,结账时存在“反向抹零”收费的情况。

经调查查明,该餐饮店在2024年5月1日至5月5日期间出现部分单据存在“反向抹零”收费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在支付价款时超出应收数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大良市监所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二
某餐饮店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营案

2024年5月10日,大良市监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现场检查时发现大良某餐饮店收取“包间茗茶费”“米饭”和“纸巾”等费用未在其经营场所内及价目表公示收费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大良市监所依法对该店未明码标价经营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端午”节日即将到来,大良市监所将继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违法查处,全程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餐饮市场竞争和消费环境,让市民和游客吃得实惠、吃得明白、吃得放心。


在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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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5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公开、合法的餐饮市场竞争和消费环境,让市民和游客放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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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5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放心消费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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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5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违法查处,全程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餐饮市场竞争和消费环境,让市民和游客吃得实惠、吃得明白、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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