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因为太吵关停了报警器,这种做法正确吗?
A:不正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
案例分析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及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
简况: 2024年3月19日,大良应急办执法人员检查某公司发现: 某公司的2个化学品中转仓的2套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打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电源后,发现1个可燃气体探头仍处于关闭状态,另一个可燃气体探头的数值异常(一直显示为0)。
一方面,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
在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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